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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5 16:44

政策文件:《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依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巴中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该《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调整背景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不断增加,移动源排放已成为影响巴中市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来源。2019年7月20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在禁止使用区域内全面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效夯实了移动源污染防治基础,为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稳定保持达标提供了保障。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深入推进,原先确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及禁止使用区域已不能满足我市打赢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及生态环境监管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移动源管控工作需要,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消除城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对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城市品质与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二、《通告》调整目的

通过调整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确保禁止使用区范围内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降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强度,促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时维修治理、淘汰更新,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通告》调整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三)《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36号)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四、《通告》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禁止使用区域方面,在保留原《通告》确定的“市中心城区(巴州城区、兴文新区、恩阳新区)及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外,结合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现状及其污染影响范围,增加了“高速公路,城区快速通道周边500米范围内”和“环境敏感区等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方面,在保留了原《通告》确定的“装有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外,考虑到监管实际,删除了污染排放量小、影响在特定范围且不作重点监管的“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类型。

(三)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判定标准上,在保留“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判定标准外,按照“十四五”打赢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新的政策规定,并结合全省实践,增加了“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判定标准。

五、《通告》实施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等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督管理平台并实施管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子监控、视频录像、拍照、遥感监测、监督抽测等方式,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状况进行取证。

六、违反《通告》的法律后果

拒绝进行信息登记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使用信息登记与实际信息不符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未对作业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台账管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