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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街头“小卡片”牵出组织卖淫团伙!巴州公安顺藤摸瓜一举抓获

文章来源: 巴州公安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2-08-04 09:27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以来,巴州公安主动出击、积极作为,对“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近日,巴州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成功破获系列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件,打掉一个盘踞在巴城的“涉黄”团伙,进一步净化了巴州区治安环境,营造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近期,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以路面撒发的“黄色小卡片”为线索,积极展开侦查,成功锁定一组织卖淫团伙。7月12日,民警经过分析研判,抓捕时机已成熟,准备收网。次日零时许,办案民警一举抓获涉嫌组织卖淫嫌疑人李某某(40岁,恩阳区人),涉嫌介绍卖淫嫌疑人王某(30岁,湖北人)、周某(29岁,湖北人)、范某某(49岁,湖北人),当场查处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张某某(36岁,仪陇人)、郑某某(35岁,蓬安人)、雷某某(22岁,成都人)、陈某(29岁,恩阳区人),查获涉案小卡片8200张。

经查,自6月以来,巴州区“某酒店”法人李某某,多次组织张某某、郑某某以按摩为名义,每单收取499元、599元不等的价格为客人提供涉黄服务,王某、周某、范某某则在巴中城区通过大肆散发招嫖小卡片的方式招揽“生意”,将“客人”介绍到该场所进行嫖娼违法活动,并从嫖资中获得提成牟利。

目前,李某某、王某、周某、范某某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张某某等4人已被依法行政罚款。

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嫖娼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