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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公安局
实施《巴中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8 10:18

相关链接:【问答解读】《巴中市公安局实施<巴中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公安(分)局,局属各部门:

现将《巴中市公安局实施<巴中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中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8日

             

巴中市公安局实施《巴中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分工方案》和《巴中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积极参与、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巴中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公安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牢把握法治公安建设目标,进一步提高公安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切实把公安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为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1.优化政府职能。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

责任单位:市局治安支队、网安支队、交警支队、森警支队,各县(区)公安(分)局

2.深化权责清单管理。全面落实《四川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依法完善、动态调整、持续优化公安权责清单,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两单”融合。

责任单位:市局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

3.精简规范行政许可。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

责任单位:市局行政审批支队,政保支队、治安支队、出入境支队、网安支队、禁毒支队、交警支队,各县(区)公安(分)局

4.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责任单位:市局办公室,治安支队、网安支队,各县(区)公安(分)局

5.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明确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办理流程和监管措施。持续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动态更新证明事项清单,防止证明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责任单位:市局治安支队、网安支队,各县(区)公安(分)局

6.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编制年度监管计划和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对危险化学品等特殊重点领域实行严格监管。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各级公安机关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责任单位:市局行政审批支队,治安支队、网安支队、禁毒支队、交警支队,各县(区)公安(分)局

7.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防止简单化予以禁止或放任不予监管。

责任单位:市局行政审批支队,治安支队、网安支队、禁毒支队、交警支队,各县(区)公安(分)局

8.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围绕“一网通办”优化再造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流程,编制发布“一件事”办事指南,提高网上申报率。按照应接尽接原则,全面完成公安业务系统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

责任单位:市局行政审批支队、科通处,治安支队、出入境支队、网安支队、禁毒支队、交警支队,各县(区)公安(分)局

9.有序推进政务通办。加快推进“省内通办”和“跨省通办”,编制发布高频服务事项清单,统一业务规则和标准,开展线上“全程网办”、线下“异地代收代办”,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责任单位:市局行政审批支队、科通处,治安支队、出入境支队、网安支队、禁毒支队、交警支队,各县(区)公安(分)局

10.推进适老化政务服务。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围绕老年人涉警高频服务事项和服务场景,设置必要的线下服务窗口,配套实施一批有效措施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难题,助力老年人共享公安政务成果。

责任单位:市局行政审批支队,出入境支队、治安支队、交警支队,各县(区)公安(分)局

11.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惩治力度,切实保护企业品牌、商誉。

责任单位:市局经侦支队、森警支队,各县(区)公安(分)局

(二)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12.科学制定立法计划。加强前瞻性研究论证,认真编制年度公安立法计划,统筹做好与国家法律法规衔接配套的实施性公安立法,推动与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联的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

责任单位:市局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13.加大公安立法评估力度。建立健全公安立法评估制度,进一步规范立法评估的实施主体、程序步骤和报告内容。完善立法项目立项论证制度,持续开展立法前必要性、可行性评估,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强公安立法专家库建设。

责任单位:市局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各县(区)公安(分)局

14.推进“开门立法”。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畅通立法项目征集渠道,健全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立法协商工作机制,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立法草案,专门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反馈机制,对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及时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发挥基层联系点作用,鼓励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公安立法。

责任单位:市局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15.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凡法律法规规章和

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或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制定主体清单管理,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

责任单位:市局法制支队、政治部,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16.加强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要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核初审职责,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和内容等方面从严把关,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完善合法性审核专家协审机制,提升审核工作质效。

责任单位:市局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17.强化监督和管理。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努力实现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达100%。建立健全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执行的,按程序重新发布。

责任单位:市局政治部、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各县(区)公安(分)局

(三)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18.强化依法决策意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持把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警种部门党组织开展巡察和对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

责任单位:市局政治部、审计处、警保处,各县(区)公安(分)局

19.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提升法律顾问参与度,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法律咨询作用。加强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理论与实务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操作指南。

责任单位:市局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20.加强决策事项目录化案卷化管理。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明确决策事项、法律政策依据、需履行的程序、承办单位、执行时间等。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及时将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实现决策全过程记录。

责任单位:市局办公室,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21.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及时掌握执行进度、效果。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责任单位:市局办公室,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22.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机关依法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等建议。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局办公室,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四)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3.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道路交通安全等领域的突出问题以及涉黑涉恶、盗抢骗、黄   赌毒、电信网络诈骗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集中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市局治安支队、刑侦支队、网安支队、森警支队、禁毒支队、交警支队,各县(区)公安(分)局

24.纵深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深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及《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强化宣传培训,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等。

责任单位:市局法制支队、警保处,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25.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实行执法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切实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责任单位:市局政治部、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26.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动态调整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公开发布,不断细化量化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责任单位:市局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27.有效落实行刑衔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制度,加快行刑衔接工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线上线下同步移送。

责任单位:市局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28.依法制定包容免罚清单。依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次数、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程度等因素,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方式予以纠正。

责任单位:市局交警支队、治安支队,各县(区)公安(分)局

29.强化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案例

指导制度,对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的典型案件,加强案例的定期发布、以案释法,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提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市局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五)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30.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公安机关应急预案体系,完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加强预案间的衔接。健全突发事件处置中对有关单位个人物资紧急调集、征用的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进一步规范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市局情指中心,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31.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完善各类应急措施的实施流程和协调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责任单位:市局情指中心、宣传处,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32.加大应急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

责任单位:市局治安支队、森警支队、法制支队、宣传处,各县(区)公安(分)局

(六)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3.不断健全行政调解制度。依法加强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责任单位:市局治安支队、交警支队,各县(区)公安(分)局

34.切实加强“三调”联动。贯彻落实《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用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信息系统和“四川e治采”,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纠纷。

责任单位:市局治安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35.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落实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着力提升出庭应诉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被诉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反馈跟踪机制,及时办复率达100%。

责任单位:市局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36.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质效。定期组织庭审旁听、案件研讨、集中培训等活动,提高公安机关负责人、应诉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强化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推动诉源治理。支持法院开展调解和协调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实质化解。

责任单位:市局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七)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37.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配合人大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积极做好现行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宣传工作。

责任单位:市局办公室、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38.强化专门监督。加强审计监督,推进审计全覆盖,推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加强统计监督,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加强财会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高财政会计信息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市局审计处,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39.推进执法监督。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深入推进公安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的意见》(公法制〔2022〕29号)和《四川省公安机关深化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川公发〔2021〕111号),将深入推进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列入“一把手”工程,进一步完善网上监督、个案评判、联席会议等制度,多渠道发现执法突出问题,综合施策予以整改、弥补、规范,推动民警自觉执行法律制度,主动规范执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局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40.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根据基层警务公开标准指引,调整完善基层警务公开标准目录,并统一向社会发布。加快建设基层警务公开标准体系,深化为民办事服务公开,建立政策“解读人”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加强队伍培养和平台建设。探索开展“互联网+警务公开+基层治理”行动,提升基层公安治理能力。

责任单位:市局治安支队、宣传处,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41.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协调和动态管理等制度,确保信息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聚焦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战略部署,做好政策发布工作,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

责任单位:市局宣传处,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八)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42.推进“四川公安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根据运行中的有关情况不断优化完善系统平台,负责与“公安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省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天府通办分站点)以及公安内部各警种条线系统的对接融合工作。

责任单位:市局科通处,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43.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公示平台建设应用。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应用。

责任单位:市局科通处,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44.加强数据分析运用。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等领域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体系,推进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严格规范数据处理。

责任单位:市局科通处,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九)健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协同体系,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45.推进区域政策协同。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聚焦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涉及的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公安立法的引领规范作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定期清理修订不适应区域协调发展的公安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市局情指中心,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46.加强区域警务合作。全面落实《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警务合作框架协议》,深入践行“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着力构建“区域发展、平安建设、最强服务、系统协作”四大警务合作共同体,着力提升护航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战略牵引力、协同共治力、政策推动力和发展支撑力。

责任单位:市局情指中心、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47.推进公安政务服务事项便利共享。打造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共建共治的一体化公安政务服务新模式,持续推动高频公安服务事项“川渝通办”。

责任单位:市局行政审批支队、科通处,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48.加强法治公安建设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将法治公安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安排听取法治公安建设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公安建设的重大问题。

责任单位:市局办公室,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49.压实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制定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责任单位:市局政治部、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50.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将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年终述职内容,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市局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51.开展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按规定组织实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力争获得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命名。开展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广法治公安建设的经验做法,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促进法治公安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责任单位:市局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52.加强督察考核。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扎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公安机关目标绩效考评体系,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层层传导压力。

责任单位:市局办公室,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53.严格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主动报告并公开本部门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进一步规范年度报告内容形式和公开途径,探索实施“同一平台、同一时段”集中公开,方便人民群众查询和监督。

责任单位:市局办公室、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54.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健全党委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会前学法、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制度。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县级公安机关承担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1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建立公安民警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将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公安机关民警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充分利用四川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平台开展线上学法。

责任单位:市局政治部、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55.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和机构建设。加大公安立法、备案审查、案件办理、案件审核、行政复议应诉、执法监督等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工作力度,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专门法治队伍。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市局法制支队、队建处,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56.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执业律师、专家学者担任法律顾问,采取驻点、包片等方式发挥好法律顾问案件研究、监督执法等作用。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为公职律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责任单位:市局法制支队、队建处,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57.加强理论研究。围绕重点领域、重大事项、热点问题,发挥公安院校智力优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鼓励、推动公安院校成立法治政府建设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

责任单位:市局法制支队,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

58.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公安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加强刑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交通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大法治公安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群众知法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责任单位:市局法制支队、宣传处,局属有关部门,各县(区)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