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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公安局
关于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

发布时间:2019-03-07 09:35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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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高效服务民生需求,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建设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提供优质服务环境,巴中市公安局特制定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营造一流营商环境12条措施。

一、优化公安政务服务

1.缩短审批时限。在送审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新办网吧信息安全审核办证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审核时限由法定1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民营企业申请港澳商务备案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为紧急出国(境)参加谈判、签订合同等商务活动的企业工作人员提供加急办证服务,由7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2.下放户政权限。将户籍登记管理中主项变更的出生日期更正确认权限下放至各县(区)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加强业务监管。

3.减免证明材料。编制、公布企业、群众办事办证所需证明材料清单,做到总量减少30%以上。外国人员申请商贸签证(M字签证)、短期探亲签证(Q2字签证)、短期探亲及处理私人事务签证(S2字签证)和团聚类居留许可延期时,若接待人、被探望人、寄养受托人不变,可免提交家庭成员关系和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签证(F字签证)、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签证(R字签证)、短期学习签证(X2字签证)、M字签证及工作类、学习类居留许可延期时,若接待单位不变,可免提交单位依法登记证明。

4.调整申请材料。在外国人以投资或任职事由申请永久居留时,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调整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将企业营业执照年检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联合年检证明调整为提交网上年度报告、网上联合年报;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调整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5.强化涉外服务。为来巴经商办企业外国人、大型涉外活动及本地涉外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法规宣传、资料流程及相关主管部门联系方式等“一站式”服务。为学校、各类培训机构、企业聘用外国人提供外国人背景审查、违法查询等服务。民营企业聘雇的外籍高层次人才(A类),可申请5年内多次入境有效的签证或工作类居留许可。

6.延伸服务触角。拓展巴中公安“微户政”APP,实现24项户籍业务网上办理。在户政办证大厅增加户政业务自助办证设备,提供受理预约、优选照片、自动填单、打印户籍证明等服务。在全市设立出入境“24小时自助服务区”,实现港澳台团队旅游二次签注自助服务全覆盖。支持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保险公司、机动车检测机构和平昌、通江、南江县符合条件的汽车经销商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统一城市鲜活农产品、粮油、食品、药品等物流配送车辆外观标识,规定时间和路线,施划临时临停车位,适时给予城区道路通行和临时停靠。

二、积极服务保障民生

7.严打违法犯罪。对影响外商投资、本地企业发展的各类违法犯罪,畅通举报渠道,坚持露头就打、不露头就挖的“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整治。严打经济领域突出违法犯罪,深入开展整治枪爆违法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盗抢骗违法犯罪和禁毒人民战争,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8.提升反诈质效。积极建设反电信网络诈骗预警系统,强化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对已发生的案件,30分钟内对涉案银行账户止付,48小时内对涉案银行账户冻结,对本市内涉案电话号码、网站进行关停,对外地涉案电话号码、网站进行拦截、封堵。

9.实施“六百工程”。开展百警进农村、百警进社区、百警进家庭、百警进企业、百警进学校、百警进寺庙的“六百工程”活动,上门宣传公安机关办事办证流程、法律法规,方便群众就近咨询,做到服务群众零距离。

三、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10.强化警企联动。在重点民营企业建立警务室或警企联络点,协助企业化解纠纷,排查安全隐患,提供法律帮助。在产值超过一亿元的民营企业,设立驻企警务室,落实专门联络民警。为民营企业上门开展法律服务,对工作中发现的易受不法侵害的企业管理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建议,指导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增强企业防案件、防事故的能力。

11.保障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经济犯罪,坚持既破案又追赃、边破案边追赃,依法及时返还对象清楚的涉案财产,最大限度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涉及我市民营企业的跨省市重大案件,主动帮助企业联系异地公安机关,加强执法协作。加大企业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力度,依法处理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

12.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涉企执法报告制度,除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形外,需向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和备案,尽量避免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负面影响。严格落实首接首办责任制,对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案件,实行专案侦办、挂牌督办。对民营企业投诉反映执法办案和管理服务方面的问题,及时开展调查并限期回复整改。对正常生产经营的民营企业资产慎用查封、冻结、扣押侦查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侦查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民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等必须经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案件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