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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相关法律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20 15:35

相关链接: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1.行政处罚:非法猎捕、驯养、 收购、运输、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轻微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刑事责任:《刑法》第340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