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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有奖举报巴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1 11:04 责任编辑: admin

巴府办函〔2018〕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巴中市有奖举报巴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巴中市有奖举报巴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巴城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提高全社会参与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的积极性,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共巴中市委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巴城,是指巴州城区和兴文城区。

  本办法所称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是指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有奖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实名举报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出租汽车客运行为,经市交通运输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机构)查证属实后给予的现金奖励。

  第三条 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举报奖励资金按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政府审定、财政部门拨付的程序办理。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处理举报线索、制定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和奖金兑付等工作,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短信)举报:巴中市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为0827-12328;

  (二)来信来访举报:巴中市打击巴城非法营运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巴中市巴州区状元桥街346号2号楼105室,邮政编码:636000;

  (三)微信举报:微信公众号为“巴中交通”。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告知被举报人涉嫌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出租汽车客运的基本事实、车辆牌照等信息,并提供相应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有效证据材料,履行协助查实所举报的非法出租汽车客运行为的义务。

  举报人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受理举报的交通执法机构及案件经办人员应当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七条 交通执法机构对举报信息完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非法出租汽车客运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核查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人未实名举报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的;

  (三)不属于本机构办理的举报事项的;

  (四)未提供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有效证据材料的。

  第八条 交通执法机构已受理并查处办结的举报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从通知之日起,举报人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举报奖金实行一案一奖,标准为500元(人民币)/件:

  (一)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仅奖励第一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其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三)举报的非法出租汽车客运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出租汽车客运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正被立案查处的;

  (二)举报人未提供本人身份信息、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人为获取奖励,恶意诱导他人收取车费,形成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出租汽车客运行为假象的;

  (四)举报人不履行协助查实义务的;

  (五)举报人是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的;

  (六)其他不适用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代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其奖金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委托的其他署名人按前款规定领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