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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护年少的你成长无恙
恩阳公安开展进校普法宣传

文章来源: 恩阳公安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4-03-22 09:56

为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近日,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各派出所根据全区打击整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会议精神,深入辖区各学校广泛开展未成年人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中,民警针对青少年学生的年龄、心理和生理特点,结合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典型案例和青少年违法案件,通过专题讲座、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师生们剖析了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主客观因素,讲解了未成年违法犯罪的行为和危害以及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告知老师和家长们如何辨别犯罪、如何强化孩子自我防范意识,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树立法治观念、守住法律底线。同时呼吁家长们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督促孩子及时改正不良习惯,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期间,民警通过现场互动问答的形式向师生们宣讲防诈骗、防火灾、防溺水以及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师生法治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营造了“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师生们的法治观念,促进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推动了“平安校园”建设深入开展。下一步,分局将继续立足工作职责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以校园为普法主阵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起法治保护网,为平安校园建设保驾护航。

应对校园欺凌,除了引导外,我们也需要熟悉相关法律,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和家人,让悲剧不再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