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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公安局科技与信息通信处警务公开信息内容

2024-01-26 15:58 来源: 科技与信息通信处 作者:admin

一、主要职责

拟订全市公安机关科技强警工作规划和公安信息通信网络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实施全市公安科技工作和信息通信工作;负责全市公安科技项目管理和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负责全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地方标准编制和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安全技术防范和公安城市报警监控业务工作,承担公安系统科学技术、公共安全专业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公安信息通信网络、信息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公安系统无线通信频率资源和其他通信资源;承担重大警务活动的通信保障工作。

二、领导成员

处长:金国伦

副处长:魏晟

三、办公地址、办公电话、邮政编码

办公地址:巴中经开区通州大道19号4楼

办公电话:0827-5338087

邮政编码:636024

四、相关政策法律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取得《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后方可从业。

第三条 从业单位申请备案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市(州)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申请,由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并颁发《资质证》。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公安厅技防办申请办理。

(一)《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单位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的业绩证明;

(四)技术人员的学历、专业培训以及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主要设备清单;

(六)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文件;

(七)单位简介。

第四条 市(州)公安局技防办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省公安厅技防办在7日内根据申请单位的实力和业绩等条件,确认其从业资质能力,并发放《资质证》。《资质证》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待定级。初次申领《资质证》的从业单位,级别认定为待定级。

《资质证》等级划分条件是:

(一)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2、具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设计、安装及维修等设备;

5、有完善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6、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等级条件

1、一级资质条件

(1)近两年内完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总额达到600万元或者完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完成二级工程6例以上,并完成一级工程2例以上;

完成二级工程4例以上,并完成一级工程3例以上;

完成二级工程2例以上,并完成一级工程4例以上;

(2)高级工程师3人、工程师5人、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4)通过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

2、二级资质条件

(1)近两年内完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总额达到400万元或者完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完成三级工程6例以上,并完成二级工程2例以上;

完成三级工程4例以上,并完成二级工程3例以上;

完成三级工程2例以上,并完成二级工程4例以上;

(2)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3人、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少于12人;

(3)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4)从业单位相关质量管理文件;

3、三级资质条件

(1)近两年内完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总额达到100万元或者完成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不少于4例;

(2)工程师3人、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4)从业单位相关质量管理文件;

4、待定级资质条件

(1)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2)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3)从业单位相关质量管理文件。

第五条 《资质证》换发和变更

(一)换发

《资质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期满不换证的,其《资质证》自行作废;

(二)变更

《资质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当在三十天内到原发证单位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第六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所承接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无完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的;

(四)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备案的;

(五)伪造、涂改《资质证》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四川省社会公共安全行业协会于2010年4月1日后不再办理《四川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资质证》。2010年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技防办开始受理备案申请。持《四川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资质证》的从业单位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省公安厅技防办换发《资质证》;以前未办理过《四川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资质证》的从业单位直接向所在市(州)公安技防办提交备案申请。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技防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运营以及相关的监理、检测、验收、中介服务、行业组织、行政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四川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州)公安局技防办、四川省民航、铁路、森林、电力、石油等专业公安局(处)技防办是本辖区、本部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县级公安局技防办的具体职责由市(州)公安局技防办确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的指导,引导其通过开展技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推广高新技术、开展专业培训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推动省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确定其他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重要部位之前,应当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应当向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提交《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系统安装申请书》。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安装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经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登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第八条 企业申请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

(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者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产品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根据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和GA/T 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规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可按照风险等级或者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一级工程、二级工程和三级工程。一级工程是指一级风险或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二级工程是指二级风险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三级工程是指三级风险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十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一)一级工程以及省直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核,并由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会同省公安厅技防办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二)二级工程、三级风险以及投资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由系统所在市(州)公安局技防办、四川省民航、铁路、森林、电力、石油等专业公安局(处)技防办审核,并由系统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会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所在市(州)公安局技防办、四川省民航、铁路、森林、电力、石油等专业公安局(处)技防办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三)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所安装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外,投资额10万元以下且无任何风险等级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可由系统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自行主持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系统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应当将验收结论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县级公安局技防办或者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县级公安局技防办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权限,由市(州)公安局技防办确定。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四川省民航、铁路、森林、电力、石油等专业公安局(处)技防办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进行管理。无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能力的,由上级技防办负责审核及验收。

第十一条 省公安厅组织成立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家库,负责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的论证、竣工验收、日常咨询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的论证、竣工验收应当成立论证、验收委员会或者论证、验收小组,委员会(小组)一般由系统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系统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技防办、公安机关相关机构的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一级工程论证、验收委员会(小组)组成人数不得少于9人,二级工程不得少于7人,三级工程不得少于5人。论证、验收委员会(小组)中的技术专家应当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家库中抽取,其中技术专家比例不得少于50%。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提交公安机关技防办审核前,系统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应当组织论证,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护对象风险等级;

(二)设计任务书;

(三)系统设计方案(系统规模、技术方案和系统组成等);

(四)现场勘验报告。

论证委员会(小组)应当作出论证结论,并填写《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结论表》。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申请系统设计方案审核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技防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审核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结论表》及其他设计方案论证材料。

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三级风险以上或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系统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竣工验收前,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对低于三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提倡进行监理和检测。

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技防办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小组),并向验收委员会(小组)提交以下材料:

(一)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设计任务书;

(三)工程合同;

(四)相关图纸(包括系统框图、平面布防图及设备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置图、设备清单等);

(五)系统试运行报告;

(六)系统竣工报告;

(七)系统使用说明书;

(八)决算报告;

(九)初验报告(含监理报告);

(十)检测报告;

(十一)系统维修保障措施,人员培训等其他文件。

验收委员会(小组)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验收结论,并填写《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结论表》。

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经验收委员会(小组)验收合格后,公安机关技防办对其核发《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合格证》。取得《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合格证》后,系统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由系统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整改并经复验合格后,核发《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合格证》。

第十八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所在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系统日常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一级、二级风险单位和部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投入使用一年后,系统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每年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论报所在县级公安局技防办或者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二十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运营、维护及开展相关的监理、检测、中介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在上岗从业之前应当接受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是负责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备案的专门机构,其他单位、部门、机构、社团组织不得设置从业限制。

省公安厅技防办根据备案单位的实力和业绩等条件,确认其资质能力的等级,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待定级。

第二十二条 省公安厅技防办应当及时将审查合格的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以及相关的监理、检测、中介等单位列入备案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省外单位在我省承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等相关业务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公安厅技防办登记备案。

(一) 书面申请报告;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 企业所在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从业证明;

(五)工程维护保障措施和制度。

第二十四条 从业单位在四川省承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等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供经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中相关规定的,按照《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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