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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巴中河道管理“警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09-20 16:35 来源: 治安管理支队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巴中河道管理“警长制”工作方案》

        

各县(区)公安(分)局,局属相关部门:

现将《巴中河道管理“警长制”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公安局

2024年9月18日

                    

巴中河道管理“警长制”工作方案

按照《巴中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实施方案》(巴委发〔2017〕2号)和《关于认真落实嘉陵江流域河长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传发〔2017〕958号)《巴中市“河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联动机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巴河长制办发〔2024〕11号)要求,为认真落实河道管理“警长制”,切实履行公安机关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打击犯罪、治安管理、法制教育等职责,为顺利有效推进河长制工作提供治安安全保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公安局成立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局党委成员为成员的河道管理“警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河道管理“警长制”日常工作,治安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公安(分)局要相应成立河道管理“警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河道管理“警长制”工作。

二、设立模式

(一)市公安局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党委成员联系区县公安局职责分工,督导辖区“警长制”工作。

(二)按照市、县(区)、乡(镇)、村(居)委会四级河长制要求,各区县公安局主要领导任市级河长负责的河(段)流警长;市公安局局党委成员分别任县(区)级河长负责的河(段)流警长;派出所领导、片区民警分别任辖区河(段)流警长;与市、县(区)、乡(镇)河长实行“一对一”三级“警长制”,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三、职责任务

(一)主动收集掌握,分析评估,核查反馈涉水违法犯罪线索。

(二)强化河道治安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破坏河道设施、污染河湖环境、非法采砂、违禁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刑事执法活动,强化行刑司法衔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查处违法、打击犯罪的职能。

(四)依法查处阻碍河道管理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维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严厉打击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和涉嫌侵占水域岸线、取水排污、采矿冼矿、倾倒废弃物、电鱼、毒鱼、炸鱼、禁期捕捞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

(五)采取法制副校长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新闻媒体以案说法、警民工作联系卡等途径和方法,宣传保护河湖生态环境的目的意义,禁止行为,不断增强群众保护河湖生态环境的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举报涉河违法犯罪。

(六)将河流、河段基本信息、重点区域、重点事项、特殊时段等基础信息采集录入“一标三实”信息系统,完善动态管控措施。

四、工作制度

(一)定期巡查。市公安局“警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市、县(区)、乡(镇)三级警长要根据河长定期巡河制度,按照市、县(区)、乡(镇)河长每月、半月、每周巡河不少于一次的要求坚持参与巡河工作。

(二)信息反馈。各级警长要按月、季、半年、年度逐级报告履职情况;市县(区)局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河道管理“警长制”工作措施;市县(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市县(区)河长制办公室要求报告“警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河(段)流警长要在5个工作日内落实河长巡河中提出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向河长报告落实情况。

(三)督促指导。市县(区)局“警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季、月对各级警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跟踪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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