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00907150433340 | 来信时间: | 2020-09-07 1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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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其他 | 姓名: | 吴**** |
内容: | 2020年3月11日8时,我驾驶号牌为川Y15832的重型自卸车行驶至小魏路时被交警查处,交警目测我的车辆超载给我开了张3分200的罚单。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附件2 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三、对于有载物超载嫌疑,需要使用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附件二 6. 现场执勤交通民警收到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限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巴中市公安局
   答复时间:2020-09-11 16:21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您信中所诉内容已知悉,如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向公安机关交警支队申请复议。感谢您的来信。
巴中市公安局 2020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