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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查处!巴中公安交警开展“四车”集中整治行动!

文章来源: 巴中公安交警微发布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2-06-16 16:47

为进一步净化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巴中公安交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以下简称“四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

近日,巴中公安交警直属三大队在辖区持续开展电动二三四轮车整治工作。自工作开展以来,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562起,其中,摩托车不戴头盔57起、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637起、收缴“遮阳伞”及装置700余把,面对面教育驾驶人1600余人。

整治期间,大队根据辖区认真分析研判,及时调整勤务部署,通过设定执勤点,常态化整治“四车”无牌无证、酒驾、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戴头盔、加装雨棚遮阳伞等交通违法行为,全力以赴抓好交通环境治理。

同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发放《致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一封信》,“面对面”向二三四轮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宣讲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对驾驶人耐心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驾驶人了解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进一步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文明意识。

“四车”交通违法的危害性

一、扰乱正常秩序,影响交通安全。部分“四车”驾驶人安全意识薄弱,侥幸心理严重,乱穿乱行,闯红灯、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突出。更有甚者,在拥堵路段、隐患路段、交叉路口,“四车”随意停车、见缝插针、非法载客,场面十分混乱。另一方面,现在的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由于车体大,驾车人在转弯、掉头过程中,有些需要侧出身子才能看清交通情况。然而,驾驶人想转就转,等到发现有危险时,采取紧急措施已无济于事,最终造成事故,轻者两车碰撞损坏,重者车毁人亡。

二、安全性能较差,安全隐患较多。“四车”安全技术标准较低,车辆使用年限较长后,如果没有及时对车辆维护,刹车、灯光、转向系统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这些车辆一旦上路,势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还有部分“四车”辆系拼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较差加之驾驶员普遍未经过培训,无证驾驶较多,驾驶技能不熟练,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四车”非法上路行驶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驾驶“四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交通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驾驶"四车"非法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具体规定如下:

1. 驾驶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三轮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的,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三轮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的,处200元罚款,记9分,并依法扣留车辆。

3. 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三轮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的,拖移车辆,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4.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三轮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5. 驾驶非法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拆除动力装置,予以收缴。

三、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车型的,以及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或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销售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利用"四车"在城市主要街道占道摆卖,违法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含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四车"以及在城市主要街道占道销售"四车"的,由市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四车”驾驶人不服从管理,造成交通堵塞或者聚众扰乱机关单位及企业秩序、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