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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全程同步记录管理规定

浏览量:发布时间:2016-11-16 09:58 责任编辑: admin

政策解读:解读《巴中市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全程同步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现场执法全程记录工作,严格规范全省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民警的执法安全,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和《四川省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全程同步记录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活动全程同步记录,是指利用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办案取证等进行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大执法保障力度,为承担现场执法任务的民警按照规定配备单警执法记录仪、录像机、录音机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其中,单警执法记录仪配备率按照每一个执法单元总警力的1:1.3执行(即:人均保障数量为1.3台)。

执法记录仪应当达到本规定附件所列基本参数标准,保证声音和图像质量,便于携带和使用。执法场所记录设备配备和设置遵照《四川省公安机关执法场所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按照规定为承担执法任务的民警和具备执法办案条件的执法场所配备执法记录设备造成后果的,责任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承担。未按照规定携带、使用执法记录设备造成后果的,责任由有关民警承担。未按照规定保管、使用现执法视音频记录资料造成后果的,责任由有关管理人员承担。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和使用管理台帐,并确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设备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执法全程同步记录管理工作:

(一)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110接处警民警现场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

(二)科信部门负责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三)治安、交警等部门负责本警种现场执法全程同步记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督察部门负责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现场督察;

(五)法制部门负责现场执法全程同步记录工作的考评;

(六)警务保障部门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购置、配发、维护升级和使用培训。


第二章 记录

第七条 对于下列执法活动,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同步记录:

(一)日常监督检查;

(二)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三)当场盘问、检查;

(四)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五)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扣留、收缴;

(六)抓捕、押解、辨认;

(七)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八)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九)处置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对以下案件的讯问、询问活动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1、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一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

2、违法嫌疑人可能被裁决拘留处罚的行政案件,必须在询问时对案件中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3、涉外行政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有影响的行政案件;

4、只有一名目击证人,其他证据比较单薄的案件,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证人均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5、其他需要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

(十一)其他应当进行现场执法全程同步记录的情形。

第八条 现场执法开始前,应当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显示时间进行校正。

第九条 现场执法记录开始前,应当通过语音记录民警的姓名、人数和时间、地点、事由等内容。

第十条 开展现场执法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第十一条 现场执法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现场执法记录过程中,不得关闭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必须确保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完整性;现场执法时,现场执法记录设备不得少于2部。

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造成现场2部执法记录设备同时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12小时内向法制、督查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各执法部门应当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民警应当在开展现场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托警综平台建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系统,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案分类存储,并与执法办案、110接处警等系统关联共享。

第十五条 民警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12小时内,将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移交本部门管理人员导入专用存储设备,并导入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系统。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鼓励有条件的公安机关配备使用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实时自动传输设备。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由民警和管理人员分别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分类管理,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明确为重点类别记录类容,应当永久保存:

(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可能成为案件来源的警情和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除上述四种记录情形外,其余情形的记录资料应当明确为一般类别记录内容进行备份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期限届满解除备份保存应报法制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需要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视听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九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本部门采集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调阅、复制其他部门采集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采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纪检、督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因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采集资料的部门提供有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因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以外的部门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法制部门审查后,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内容复杂、敏感,易引发社会争议的,应当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调阅、复制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由管理人员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审批结果统一办理。管理人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法制等部门应当对以下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抽查,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二)对执法过程是否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移交、管理、使用情况。

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维护、管理情况,以及对民警使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检查、考核情况,应当记入单位或者民警执法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管理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

(二)对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

(四)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公安(分)局、局属各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现场执法全程同步记录管理的具体规定,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业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巴中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制定的《巴中市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修订) 》同时废止。


                                                                                       巴中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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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执法记录仪基本技术参数

一、一体式结构,即除充电器、数据线和外接备用电池盒外,所有部件集合在一个完整的结构体内。

二、整机重量应≤180克。

三、具有彩色显示屏,显示屏对角线尺寸≥3.81cm(允许负偏差0.05cm)。

四、镜头视场角≥120°。

五、自动记录照片信息,自动调整白平衡,生成高品质画面,照片分辨率≥4000*3000,800万像素以上,照片画质清晰,文件格式占用空间小。

六、视频图像为彩色,视频分辨率≥1920*1080,视频帧率≥25FPS,画质清晰流畅,文件格式占用空间小,采用防止拉动技术,确保在快速跳动时所拍摄影像,无拖影、叠影。

七、开启夜视功能后有效拍摄距离应不低于6米远外人物面部特征,12米远处人物轮廓,带有夜视灯和感光芯片,光线不足或夜间操作,红外夜视自动开启,操作完毕,自动关闭。

八、连续摄录不低于8小时。

九、储存卡内卡≥8G,能保证连续摄录、录音时间8小时,待机状态24小时,照片不少于300张。

十、具备角度可调的夹具,可根据使用人身高情况上下调节镜头角度,万向背夹,倒钩设计,实用美观、摘取方便,防止脱落,便于携带,适合多种执法环境。

十一、优先考虑满足在非极端降雨天气使用的设备;优先考虑具备抗跌落能力的设备;建议考虑具备4G传输功能的设备。